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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入學管道辦法及其他相關作業規定 (2023/09)
第一條  碩士班入學管道辦法及其他相關作業規定
  • 碩士班甄試辦法及相關作業規定
    (一). 招生組別
      1. 甲組
      2. 乙組
    (二). 報考資格
    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各公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校院畢業,獲得學士學位或學士班應屆畢業生,或具有報考大學碩士班同等學力資格者,得以報考一般生。
    (三). 甄試內容:資料審查。
    (四). 其他其他相關規定參照當年度之招生簡章。
  • 碩士班入學考試辦法及相關作業規定
    (一). 招生組別
      1. 甲組
      2. 乙組
    (二). 報考資格
    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各公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校院畢業,獲得學士學位或學士班應屆畢業生,或具有報考大學碩士班同等學力資格者,得以報考一般生。
    (三). 考試方式:資料審查、筆試。
    (四). 其他相關規定參照當年度之招生簡章。
  • 本所不接受外系所碩士生轉入。
第二條  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第三條  修課規定
  • 畢業學分數:24 學分(不含論文研討、學位論文研究)
  • 應修課程:
    (一). 共同必修:
      1. 論文研討:須依組別必修該組論文研討兩學期。
    唯正式核可之交換學生(適用本校學士/碩士/博士),得選修「電信專題研究」,並得申請抵修或免修論文研討至多兩門。
      2. 學位論文研究:必選修四學期。
    提前畢業者不在此限,但其在學期間,每學期必選修「學位論文研究」。
    (二). 專業必修:6學分(附件一、必修科目一覽表),必須皆為本所開之課程;外籍生經由指導教授同意,得選修非本所所開之課程作為專業必修科目。
    (三). 專業選修:18學分
    (四). 畢業學分至少須有6學分為本所開授之課程。
  • 至外所選修本所未開課程之規定:以研修電機資訊相關課程為限,其餘研究所課程皆須由同學提出專案申請,經指導教授同意之。(附件二、至外所選修本所未開課程之申請表)
  • 至外所選修本所已開課程之規定:因特殊原因,經本所開課老師同意及指導教授提出有至外所修課必要之證明,本所即可予以同意。(附件三、至外所選修本所已開課程之申請表)
  • 校際選修課程僅限台大及清大非暑修課程。同時須經指導教授同意及所長審定後,方可將該課程之學分計入畢業學分。
  • 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採網路教學方式實施,為必修教育課程。
    (一). 學生於入學第一學期結束前,至「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平台修習本課程,並通過課程總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
    (二). 未通過總測驗之學生,不得申請學位考試。
  • 非上述規定之修課課程(如:暑修班或教育部核准之學分班等),本所不計入畢業學分。
第四條  指導教授之規定:
  • 研究生須依照電信所碩士班指導教授選定制度(附件四、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班指導教授選定辦法附件四-1、指導教授選填順序表附件四-2、同意書)辦理,參與並配合本所作業流程選定碩士論文指導教授,在第一學期註冊時完成指導教授協議書(附件五、指導教授協議書)並交由所上統一保管。指導教授以本系專任教師為限,如須系外專業人士擔任共同指導教授,該人士須具現任之大學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資格或為本系現任兼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如為其他專業人士,則原指導教授須提出申請由學術暨教師評審委員會審定之。在本所當年欲收學生之老師未收滿前,本所原則上不鼓勵跨所選共同指導教授。
  • 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應以書面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經完成申請程序且通知原指導教授後生效,無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始得作為學位論文。簽訂更換指導教授申請單之日期至口試日期計算須一年以上,若有未符合規定欲畢業者,須經由課程與學生事務委員會核可。
  • 碩士生有特殊情形者,其指導教授應以書面提出申請,並取得課程與學生事務委員會同意後終止指導論文之工作,審查結果由本所通知該研究生。若因原指導教授提起更換而該研究生一時無法找到新的指導教授時,得由本所課程與學生事務委員會安排其他老師指導。
  • 研究生提出之學位論文與本所專業領域不符或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時,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指導教授應負之相應責任。
第五條  學位授予之規定:
  • 本所碩士班研究生,符合下列規定者,提出論文,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一). 碩士班修業逾一學期。
    (二). 完成本所碩士學位應修課程。
    當學期結束才可完成應修課程者,若提出論文,經指導教授推薦,得提早舉行碩士學位考試,俟課程完成並獲得應修學分數後授予碩士學位。未能於該學期完成應修課程者,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 學位考試含論文考試及論文審查。
  • 本校各碩士班研究生之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由本所就校內外學者專家中對該研究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向校長推薦,由校長遴聘組成之。
    (一). 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二). 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三). 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四). 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資格之認定基準,由本所審核。
    碩士班研究生之配偶、前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碩 士學位考試委員。
  • 碩士學位候選人之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實驗考試或以視訊方式進行,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口試以公開舉行為原則,須於事前公佈口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
    (二). 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至遲需於考試日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得舉行。
    (三). 論文考試舉行前,應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並供考試委員參考;於論文考試結束後,由指導教授於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簽核確認。
    (四). 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不符合本款規定者不得舉行考試,已舉行者其成績不予採認。
    (五). 學位考試委員會,由所長核定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兼任召集人。
    (六). 學位考試成績,以B- (百分制七十分)為及格,A+ (百分制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不予平均。學位考試舉行次數以二次為限。
  • 論文通過口試者由口試委員明示論文修改方向及要點,做為學生修改論文之依據,學生論文應提交論文審查,論文審查至少須經三分之二考試委員同意始為通過。論文審查不另評分,論文審查通過者,由出席論文考試之委員簽署「學位論文審定同意書」。完成論文審定者,論文考試成績即為學位考試成績,修改後之論文定稿應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並經指導教授確認。
  • 學位考試通過後,學生應於考試當學期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至註冊組,第一學期至遲需於1月31日前繳交;第二學期至遲需於7月31日前繳交。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應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學位論文紙本、學位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學位論文學術倫理暨原創性比對聲明書,將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上網建檔,並完成畢業離校程序後,註冊組始得發給學位證書。學位論文紙本之繳交期限為舉行學位考試日的次學期上課開始日前最後一個工作日,逾期未繳交論文紙本且未達修業年限者,次學期仍應註冊。修業年限屆滿者,未於年限屆滿當學期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或未於次學期上課開始日前最後一個工作日前繳交紙本論文,應予退學。
  • 碩士學位論文(含摘要)以中文或英文撰寫為原則,並須符合本校學位論文格式規範。學位考試通過後應將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上網建檔(依照本校圖書館學位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建檔規範辦理),並繳交論文二冊(一冊本校圖書館陳列,一冊由國家圖書館收藏)。完成後始得畢業。
    學位論文之保存或提供依學位授予法第十六條辦理。但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者,則依本校學位論文延後公開相關規定處理。
  • 本校對已授予之碩士學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已頒給之學位證書。
    (一). 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
    (二). 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
    依前項規定撤銷學位後,將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及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專科學校、大學及相關機關。
第六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及參加博士班資格考之規定:
  •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一). 本校碩士生逕行修讀電信工程研究所博士班辦法見附件六
    (二). 本校碩士生逕行修讀電信工程研究所博士班申請書見附件七
  • 參加博士班資格考
    本所碩士班研究生有意修讀博士學位者,可於修讀碩士期間先行參加本所博士班 資格考試。每科收費新台幣2000元整,若考試及格,則退還該保證金。及格科目之記錄有效期限為二年。如碩士生在其考科有效期間進入本所博士班,則保留成績的紀錄即成為博士資格考正式記錄。
第七條  學分抵免規定:
三年內(含)曾修且成績達B- (百分制七十分)以上者,需在入學之第一學期開學後一星期內提出申請抵免。可抵免學分數上限為12學分。(經由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施行辦法錄取之學生,則不在此限)抵免申請方式如下:
  • 修過本所開授之相關課程檢附該課程及格成績單,直接向本所提出申請抵免。
  • 修過之課程如為外系所或外校所開,需繳交原授課內容及擬抵免之本所課程內容,並證明其相似度,提出學分抵免相關申請書(外校外系學分抵免同意書(相關課程)附件八-1)繳交至本所,經本所相關授課老師同意後通過。
  • 修過之課程如為外系所或外校所開且本所無相關課程開授,需繳交原授課內容,提出學分抵免相關申請書(外校外系學分抵免同意書(無相關課程)附件八-2)繳交至本所,由課程與學生事務委員會審查後通過之。
第八條  本修業規章未盡事宜需依學則、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及學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九條  本修業規章經課程與學生事務委員會提出,經所務會議或全所通信表決通過後,經學院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